(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七條 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5次會議通過,法釋〔2004〕20號)
第二條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包括:
(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承擔其交付的其他技術開發任務;
(二)離職后一年內繼續從事與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交付的任務有關的技術開發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職工就職工在職期間或者離職以后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權益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約定確認。
第三條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資金、設備、器材、原材料、未公開的技術信息和資料等。
第四條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職工在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設備、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質條件,并且這些物質條件對形成該技術成果具有實質性的影響;還包括該技術成果實質性內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尚未公開的技術成果、階段性技術成果基礎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對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約定返還資金或者交納使用費的;
(二)在技術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對技術方案進行驗證、測試的。
第五條 個人完成的技術成果,屬于執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又主要利用了現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的,應當按照該自然人原所在和現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達成的協議確認權益。不能達成協議的,根據對完成該項技術成果的貢獻大小由雙方合理分享。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
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
第十八條 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5)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13)
第十三條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軟件的自然人進行獎勵:
(一)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
(二)開發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
(6)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條例(2014)
第七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育種,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屬于該單位;非職務育種,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屬于完成育種的個人。申請被批準后,品種權屬于申請人。
委托育種或者合作育種,品種權的歸屬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沒有合同約定的,品種權屬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
(7)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2001)
第九條 布圖設計專有權屬于布圖設計創作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依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志而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布圖設計,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創作者。
由自然人創作的布圖設計,該自然人是創作者。
(8)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勞動保障部關于企業實行自主創新激勵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見(財企〔2006〕383號)
一、企業應當建立內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依法劃清企業職工職務技術成果與非職務技術成果的界限。
屬于以下情形之一取得的職工職務技術成果,應當屬于企業所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職工在本職工作中取得的;
(二)職工在企業交付的研發任務中取得的;
(三)職工主要利用企業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未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資源取得的;
(四)職工退職、退休、調動工作后一年內或者在與企業約定的期限內取得,且與其在原企業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
對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企業應當依法支付報酬,并可以給予獎勵。
企業研發人員作為非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享有的合法權益,企業不得侵犯。